021年8月27日16时02分,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位于开发区凯旋国际B座外墙材料起火,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24个消防站,68辆消防车,36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调集鞍山、营口、辽阳、盘锦消防救援支队4个高层救援灭火编队、59辆消防车、19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增援。
凯旋国际大厦是一栋公寓楼,目前在住共419户,818人。火灾发生后,经社区电话联系和消防逐层摸排,暂未发现被困人员,暂无人员伤亡。现在初步掌握起火原因为,当天下午16时许,19层一住户家中着火,业主前往物业求援,物业到达后,房间里已全部充满浓烟,随后报警。人员摸排及火灾救援工作还在进行。大厦供电及燃气均已切断,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资料显示,凯旋国际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国宾道金马路与赫山西路交汇处,紧临金马路轻轨站,距离迎客广场仅咫尺之遥,项目规划设计是由世界知名设计公司完成的,外形灵感来自法国CBD区拉德方斯的“凯旋门”。凯旋国际建筑类型为高层塔楼,物业类别为普通住宅、公寓、商住,凯旋国际总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是由两栋空中连体的超高层和裙楼部分组成,直面大连湾的海、山、港、市景360度开阔的视野,是大连的稀缺资源。
言归正传。邻家失火造成自己受灾,是否能够索要赔偿?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邻居失火导致自家被殃及,发生这种情况造成损失,是否能够索要赔偿?关键要看起火的原因是否在于邻居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定?必须通过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如果邻居确实有责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应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但是,如果火灾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责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需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核定火灾损失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职权范围,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核定火灾损失的证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应该要求消防部门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原因及责任,并根据责任,向责任方索赔。对于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估价的方式确定。对于赔偿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通过经下三种方式来处理:
1、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损的具体物品及相应金额的,则可以要求责任方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赔偿。3、如果无法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则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估价,以估价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
那么,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含哪些?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案例一:邻家失火自家遭殃,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廖先生的存货仓库与许女士居住的房屋相邻。2016年1月14日凌晨,许女士居住的房屋内起火,致火灾发生,使廖先生的大量食品烧毁。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简易调查,对此次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实为:许女士南侧电视桌附近起火,过火面积10平方米,引燃廖先生仓库内的大量食品百货。经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现场勘查、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等程序,确定和核定食品百货损失为39340.215元。廖先生依据该损失数据要求许女士赔偿损失其经济损失。法官说法: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许女士平时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疏于对日常使用的用电设施予以注意和保护,以致引发此次火灾事故,许女士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因火灾给廖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当相应减轻王某的责任
赣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自家失火殃及邻居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某与王某系东西邻居,张某住西侧、王某住东侧,张某在自家院内东侧使用塑料和钢框架搭建了阳光房,王某则在院内西侧装有开放式的灶台。今年4月的一天,张某的儿子发现家里阳光房着火,且火势较大,张某随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逃离住宅。虽经全力扑救,大火仍将张某家的阳光房和部分家电烧毁。为查明火灾原因,消防部门调取了张某家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两点,张某院内曾出现明火,结合当天的天气、风向,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张某东侧外来火源引燃阳光房顶所致。在张某房屋受损后,张某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评估,认定其房屋、家电受损价值为 3.4万余元。那么这处引燃张某家阳光房的明火究竟“从何而来”?张某认为火源是王某家开放灶台所致,故要求王某给予赔偿。为此,张某多次找到王某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王某拒不同意,张某依法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自家西侧靠双方院墙处确有一开放式灶台,但灶台在发生火灾时并没有使用。此外,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只认定火源来自于张某东侧,但未认定火灾系自家引起。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录像显示,王某家的开放式灶台附近确实出现了火苗,且灶台附近堆放了许多木头,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中对于起火来源也作出了认定,故王某家的开放式灶台——监控录像中的火苗——张某家失火——消防救援大队经现场调查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这一系列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张某家失火系王某家中火源造成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故王某应该就张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张某在自家院内使用塑料等易燃物搭建阳光房,未取得相关的行政规划许可,自身也应当就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经法律释明、调解,王某自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法院认为,本案失火系王某在自家院内设立开放式灶台并堆放易燃杂物,留下安全隐患,故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但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张某使用易燃的塑料板在自家院内进行搭建也是造成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张某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当相应减轻王某的责任。法官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时刻保持防火意识,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切勿在家中、院内、楼梯间等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案例三:消防设备不完善可向物业公司索赔
毕晓宇告诉记者,在火灾损失赔偿案件中,有时也会牵扯第三方责任的情况。如果业主或租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发现火灾发生时小区内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延误救火时间,造成损失扩大,可以就此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在一起火灾案件中,火灾起因是房主的家人在家中熏艾草时不慎造成房间失火。火灾导致房屋内物品部分烧毁,居民楼外立面以及楼内邻居的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的烧损、水淹及其他损失。业主事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的相应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区内水箱储水不足,导致消防队员实施救火时水压不够,延误了救火时间,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因此应承担10%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某别墅小区的地下车库停放的一辆轿车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自燃,造成该车辆和相邻的车辆被烧毁报废,车库内装修、保姆间门窗、配电设备部分烧毁;地下车库公共区域、毗邻车库内装修以及设备设施、物品不同程度损失。事后,自燃车辆的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车库内的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后没有喷淋,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喷淋系统有维修和保养的义务,喷淋系统出现故障,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5万元。
案例四:电气线路故障可向销售者生产者索赔
实践中,还有些因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的火灾事故,因是家用电器或车辆故障引发,有的业主在事后选择了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损失赔偿。2014年,于先生从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两台空调。使用近两年后,于先生家着了一场小火。经消防部分调查,火灾烧毁了空调外挂机及部分外墙保温材料 ,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火灾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因火灾指向空调外挂机,于先生将销售空调的某电器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产品责任,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出警的消防人员核实了调查认定书的相关内容,并据以认定空调电器线路故障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关联性,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电器经销商赔偿于先生空调损失及租房费用等共计7000余元。法官提示:烧毁物品价值难认定 留好购买票据很重要。一是火灾发生原因如果系电器质量问题引起,居民可以凭相关票据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赔偿;二是便于火灾损失的认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多数是烧毁物品,烧毁后物品数量和价值很难认定,也是目前审理火灾事故责任中的审理难点。留好相应票据后,如因火灾发生损失要求赔偿时,可以起到对损失物品和数额的初步证明作用。
案例五: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邻居不承担责任张先生与李先生是邻居,李先生家经营电器商店,占用了大厅用于摆放电器。2015年2月18日(除夕)晚上11时许,因当天是农历大年三十,周围居民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料爆竹造成楼房二楼的门窗、室内装饰及李先生存放在室内大厅的部分家电烧毁,并导致邻居张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受损。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认为由于李先生管理不善才造成损失,经与李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法官说法:本案中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为“烟花爆竹产生的燃烧物击碎该楼房二楼外窗玻璃、进入室内后引燃各类可燃物”引起的火灾。此事故为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但未能查清具体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防止烟花爆竹对房屋造成损坏已经超出李先生的控制能力范围之外,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该房屋的毁损。此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造成房屋毁损及部分电器烧毁,李先生均无过错和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关键看起火原因是谁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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