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报警器组成。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的有关规定。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检测比空气中重的可燃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
检测比空体略重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1.0m,检测比空体略轻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1.0m。
结论:洁净区被检测的可燃气体为酒精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如下图所示: